法释[2019]1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信息:2019年6月27日公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0号
---
第一条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 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 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 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第二条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第三条
"违反规定"的范围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
- 违反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第四条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认定因素
- 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 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 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 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 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第五条、第六条
"情节严重"的情形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 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
重要规定:
-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 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